日期: 2019-12-24 瀏覽量:1180 來源:阜新市人民政府 責任編輯:李艷 文字大?。? 大 中 小
阜政發(fā)〔2019〕23號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現將《阜新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阜新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7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阜新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政務信息系統(tǒng)整合,消除信息孤島,增強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務水平,充分發(fā)揮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轉變職能、創(chuàng)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遼寧省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遼政發(fā)〔2016〕88號)等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規(guī)范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非涉密政務信息資源管理活動。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政務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文件、資料、圖表和數據等各類信息資源,包括政務部門直接或者通過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權管理的和因履行職責需要依托政務信息系統(tǒng)形成的信息資源等。
本辦法所稱政務部門,是指本市政府部門及從事相關政務活動的事業(yè)單位和社會組織。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是指政務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其他政務部門的政務信息資源或者為其他政務部門提供政務信息資源的行為。
第三條 阜新市大數據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導和推進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協(xié)調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重大事項,向市政府提交工作報告,將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
第四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統(tǒng)籌規(guī)劃和組織實施,指導、協(xié)調和監(jiān)督各政務部門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推進大數據規(guī)范發(fā)展。市政府辦公室委托市大數據管理中心負責具體業(yè)務工作。
第五條 全市統(tǒng)一建設共享平臺,并與省級共享平臺對接。各縣區(qū)、部門不再建設共享平臺,已建的應逐步遷移到市級共享平臺。共享平臺是管理全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支撐各政務部門開展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共享平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及其他網絡安全相關制度和要求,依托市電子政務外網建設和管理。
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門共享信息的業(yè)務信息系統(tǒng),必須通過共享平臺實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門信息共享交換系統(tǒng)應逐步遷移到共享平臺。
第六條 共享平臺建設運維單位負責建設、運維、管理共享平臺;負責建立共享平臺數據資產管理制度,依托共享平臺實現對全市政務數據資源統(tǒng)一歸集和存儲,對政務數據資源進行研究、分析、挖掘及創(chuàng)新應用,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保護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七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各政務部門形成的政務信息資源原則上應予共享,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二)需求導向,無償使用。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門(以下簡稱使用部門)提出明確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產生和提供部門(以下簡稱提供部門)應及時響應并無償提供共享服務。
(三)統(tǒng)一標準,統(tǒng)籌建設。按照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相關標準進行政務信息資源的采集、存儲、交換和共享工作,堅持“一數一源”、多元校核,統(tǒng)籌建設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和共享交換體系。
(四)建立機制,保障安全。統(tǒng)籌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機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評價機制,各政務部門應加強對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身份鑒別、授權管理和安全保障,確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八條 各政務部門應加強基于信息共享的業(yè)務流程再造和優(yōu)化,創(chuàng)新社會管理和服務模式,提高信息化條件下社會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
第二章 信息編目
第九條 政務信息資源實行統(tǒng)一目錄管理。《阜新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應明確政務信息資源的分類、責任方、格式、屬性、更新時限、共享類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內容。
第十條 各政務部門按照《阜新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編制指南》要求,市級政務部門負責編制、維護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縣區(qū)政府應指定政務信息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牽頭編制、維護本縣區(qū)政務信息資源目錄,并負責對本縣區(qū)各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更新工作的監(jiān)督考核。
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應在有關法律法規(guī)作出修訂或行政管理職能發(fā)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及時作出更新。
第十一條 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社會信用和電子證照信息等基礎信息資源目錄由基礎信息資源牽頭部門編制并維護。圍繞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形成的主題信息資源目錄由主題信息資源牽頭部門組織相關部門共同編制和維護?;A信息資源目錄和主題信息資源目錄納入全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中統(tǒng)一管理。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十二條 政務信息資源按照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種類型。
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無條件共享類。
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共享使用或者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有條件共享類。
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屬于不予共享類。
第十三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必須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黨中央、國務院政策依據。
(二)人口信息、法人單位信息、自然資源和空間地理信息、社會信用信息和電子證照信息等基礎信息資源的基礎信息項是政務部門履行職責的共同需要,應通過共享平臺實現基礎數據統(tǒng)籌管理、實時更新,在部門間實現無條件共享。
(三)圍繞經濟社會發(fā)展的同一主題領域,由多部門共建項目形成的主題信息資源,如自然人信息、投資項目信息、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價格監(jiān)管信息、法人信息、能源信息、交通信息、旅游信息等,應通過共享平臺予以共享。
第十四條 使用部門應當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使用政務信息資源。提供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使用部門提出的共享要求。
屬于無條件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使用部門在共享平臺上直接獲取。屬于有條件共享類的政務信息資源,使用部門通過共享平臺向提供部門提出申請,提供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對答復共享的,使用部門應當嚴格按照答復意見使用政務信息資源;對答復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門應當說明理由。
使用部門、提供部門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發(fā)生爭議的,由市大數據工作領導小組協(xié)調處理。
政務信息資源的申請、審核、反饋、共享、應用等流程依托共享平臺實現信息化管理。
第十五條 建立疑義、錯誤信息快速校核機制。
使用部門對獲取的共享信息有疑義或者發(fā)現有錯誤的,應當及時通過共享平臺反饋給提供部門,提供部門應當在收到疑義、錯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予以校核。如需延長期限的,應當經提供部門負責人同意,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校核期間,辦理業(yè)務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證明材料,受理單位應照常辦理,不得拒絕、推諉或者要求辦事人辦理信息更正手續(xù)。
第十六條 提供部門按照“誰主管,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及時維護和更新數據,保障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時效性和可用性。
使用部門按照“誰經手,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根據履行職責需要依法依規(guī)使用共享數據,并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管理。
第十七條 政務部門通過共享平臺獲取的文書類、證照類、合同類政務數據資源,與紙質文書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為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依據。
政務部門在辦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事項時,對可以通過共享平臺提取的電子文件,不得再要求申請人另行提供。電子文件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現場提交的合法有效證明材料不一致時,以合法有效的證明材料為準。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八條 網絡安全主管部門組織建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網絡安全管理制度,指導督促政務信息資源采集、共享、使用全過程的網絡安全保障工作,指導推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
第十九條 要加強共享平臺安全防護,建立健全運行維護制度和應急處置預案,確保共享平臺安全、穩(wěn)定、可靠運行,切實保障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的數據安全;提供部門和使用部門要加強政務信息資源采集、共享、使用時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實本部門對接系統(tǒng)的網絡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條 各政務部門是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責任主體,負責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的編目、采集、共享、安全及其相關管理工作。
各政務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第一責任人,負責明確專職機構和專職人員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領導制定本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內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等。
第二十一條 根據公安部等4部委《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公通字〔2007〕43號)規(guī)定,共享平臺實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安全保護等級為第三級。
第五章 監(jiān)督保障
第二十二條 應建立完善政務信息資源的目錄分類、采集、共享交換、平臺對接、網絡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標準,形成完善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標準體系。
第二十三條 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入電子政務外網,干擾共享平臺正常功能,竊取政務信息資源;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獲取的政務信息資源匯聚形成可能涉及國家秘密或者重要敏感內容的信息;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獲取的政務信息資源實施侵犯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等違法犯罪活動;
(四)政務部門不得將從共享平臺獲取或者使用的政務信息資源用于本部門履行職責需要以外的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給第三方,不得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其他目的;
(五)政務部門未經提供部門同意,不得擅自存儲從共享平臺獲取的政務信息資源;
(六)政務部門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可以從共享平臺獲取的信息;
(七)不得實施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應制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評價辦法,每年對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情況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政務部門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市級各政務部門、各縣(區(qū))政府每年年底前向市大數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上一年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情況。
第二十六條 市發(fā)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政府辦公室建立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維經費協(xié)商機制,對各政務部門落實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網絡安全要求的情況進行聯(lián)合審核。市發(fā)展改革委負責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審批等環(huán)節(jié);市財政局負責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資金及運維經費保障等環(huán)節(jié);市政府辦公室委托市大數據管理中心負責從網絡安全、項目集約化建設、數據共享交換、網絡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對項目進行審核。不符合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和網絡安全要求的,市發(fā)展改革委不予審批建設和運維項目,市財政局不予安排項目經費和已建項目的運維經費。
項目建成后,應當將項目信息資源目錄納入共享平臺,政務信息系統(tǒng)接入共享平臺,作為項目驗收要求。
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進行審計監(jiān)督,保障政務信息資源建設和運維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審計結果作為各政務部門政務信息資源建設和運維項目資金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各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大數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通知整改;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完成整改的,市大數據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市政府:
(一)未按要求編制或更新政務信息資源目錄;
(二)未向共享平臺及時提供共享信息;
(三)向共享平臺提供的數據和本部門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時更新數據或提供的數據不符合有關規(guī)范、無法使用;
(四)將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單位職責需要以外的行為;
(五)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各學校、醫(yī)院等公共事業(yè)單位和國有企業(yè)的政務信息資源管理工作,由其行業(yè)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
主辦單位:阜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版權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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